【23條立法】陳文敏:海內外合作研新冠溯源 或涉勾結境外進行特定危害國家安全行為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24/02/02 16:23

最後更新: 2024/02/02 19:34

分享:

分享:

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今日再質疑境外干預罪範圍廣闊。(資料圖片)

基本法23條立法建議新增「境外干預罪」,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今日再質疑境外干預罪範圍廣闊,憂變得矯枉過正,會涵蓋一些正常活動,如本港大學聯同海外機構合作進行研究新冠病毒來源,若最終發表的報告被政府視為錯誤不實,並危害到公眾安全,行為即可以構成勾結境外,進行特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。諮詢文件中的定罪條件包括「不當行為」,其中涉及向公界提供有誤導性的資訊,他認為,行為是否「存心抹黑」可能涉及觀點與角度。

陳文敏今日在電台節目表示,留意到23條諮詢文件引用了很多外國例子,但建議的煽動意圖罪在多國已廢除或收窄,最少有7國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批評條例太過嚴苛,「(煽動意圖罪)在60年代壓迫左派人士,不少左派人士當時受到壓迫,現時全盤接納還要擴大,普通法中要求煽動意圖要涉及使用暴力、影響公共秩序,現在不需要」,質疑是否符合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的要求。

若擴社團條例適用範圍  變相令條例下其他權力同樣適用

23條諮詢文件建議,《社團條例》下禁止社團運作機制,擴闊至包括公司和法團等組織運作,陳文敏指,如果將社團條例適用範圍擴闊至公司、基金或學校等,變相會令社團條例下很多其他權力同樣適用,例如讓社團註冊官,即警務處長可以要求公司交出成員、資金和活動詳情等資料,認為應詳細研究影響。 他認為,各項新增罪行社會需要時間消化,一個月的諮詢期不理想。

陳文敏早前質疑,「若建議沽空港元,導致部分人虧損,會否觸犯『境外干預罪』?」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早前也不點名主動作出澄清,「有一個法律學者指出境外干預罪字眼含糊,第一,是要配合境外勢力;第二,是要使用不當手段;第三,是要達到一些干預效果。」

HKETAPP健康台更多都市疾病影片:https://bit.ly/3cNFwr7

hketApp已全面升級,TOPick為大家推出一系列親子、健康、娛樂、港聞及休閒生活資訊及Video。立即下載:https://bit.ly/34FTtW9

責任編輯:區綽彥